(2016)浙1082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汉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汉力,蔡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74032-2,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负责人:阮晓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临州,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汉力,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蔡娇琴,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汉力、蔡娇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因自身原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82执3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多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