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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章如与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射阳县阜余君威板材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如,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射阳县阜余君威板材厂,淮安天麒货物搬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017号原告:李章如,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正,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实联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林伯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阜余君威板材厂,住所地射阳县阜余双星路***号。投资人:胡猛,该厂厂长,男,1986年8月27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射阳县陈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天麒货物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工业集中区18号。法定代表人:林新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章如与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射阳县阜余君威板材厂、淮安天麒货物搬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章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李章如负担。审 判 长  万晓萍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田晓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