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长岭县流水镇梁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亮,长岭县流水镇梁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995号原告:赵芳亮,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梁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立勋,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芳亮诉被告长岭县流水镇梁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芳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芳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凡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