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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梦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梦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陈昭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梦婷,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XXX,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南路怡丰花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85442563-5。负责人:陈方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恩、郭承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昭瀚,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张梦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陈昭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梦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秀榕审 判 员 薛闳引审 判 员 王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蔡思婷书 记 员 林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