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刑更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更324号罪犯张其,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监狱月考核新表扬5次。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张其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其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三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甘霖审判员 熊静燕审判员 万细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