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覃云、李沂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云,李沂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覃云,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象州县。被执行人李沂霖,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住象州县。覃云与李沂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沂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云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沂霖偿还借款109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54.00元执行费1535.00元,本院以(2017)桂1322执287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査询被执行人李沂霖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状况,均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李沂霖至今下落不明,致该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沂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沂霖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