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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曹富荣、李小平、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曹富荣,李小平,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段恒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超,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新化县。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益岚,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新化县。系该行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曹富荣,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李小平,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1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小林,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徐玉燕,女,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曹富荣、李小平、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曹富荣、李小平、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