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汝杰与孙兴民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汝杰,孙兴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549号申请人:黄汝杰,男,1977年5月20日生,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孙兴民,男,1973年2月5日生,住孙吴城区早市门市。申请人黄汝杰于2017年10月26日因保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兴民名下房产,担保人张瑾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房产,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瑾名下的位于孙吴县学苑小区*号楼0*****室的房产,该不动产权证编号为:黑(20**)孙吴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