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代福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533号被执行人:张代福,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张代福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张代福部分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迟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