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朝与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朝,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德飞,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2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偿还申请人李朝货款38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622元,并承担执行费5654元,但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货款收入,因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有276093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收入2760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