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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10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端杰、金坛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端杰,金坛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尤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0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端杰,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金坛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法定代表人:尤洪卫,经理。被执行人尤洪卫,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端杰与被执行人金坛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尤洪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执行费11900元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金坛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尤洪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0日,以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153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尤洪卫所有的位于江苏省金坛市直溪镇塘亭坦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1××18)。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尤洪卫所有的位于江苏省金坛市直溪镇塘亭坦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1××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继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