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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璐璐、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璐璐,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339号申请执行人韩璐璐,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海西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刚,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璐璐与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2017)津0110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刚应给付12000元,本院执行费8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