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恢2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敏诉王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敏,王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恢2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志敏与王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4000元及利息6561元(2010年1月11日至2012年4月1日止);承担逾期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745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38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654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调查了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瑾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瑾名下车辆查封,限制交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