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金海、滕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海,滕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251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海。被执行人滕松林。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马金海与被执行人滕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滕松林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金海执行款9155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登记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25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岐审 判 员 程学江助理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