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龙洙与任东振、李顺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崔龙洙与被执行人任东振、李顺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吉24民终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龙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东振、李顺女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吉24民终6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