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特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后清、杨孝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后清,杨孝平,杨孝和,杨孝波,杨孝敬,杨孝勇,杨芝君,衢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272号申请人:杨后清,男,193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杨孝平,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杨孝和,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杨孝波,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杨孝敬,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杨孝勇,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芝君,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杨芝君,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人:衢州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7186606-2,住所地衢州市钟楼底2号。法定代表人:陈震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才,该院医患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青,该院医患办公室职员。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后清、杨孝平、杨孝和、杨孝波、杨孝敬、杨孝勇、杨芝君与申请人衢州市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2017﹚衢医调书第4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之间因医患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经衢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衢州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杨后清、杨孝平、杨孝和、杨孝波、杨孝敬、杨孝勇、杨芝君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8000元,款项于2017年11月10日前付清。二、余秀珠本次住院产生的医疗欠费计人民币27180.6元由衢州市人民医院承担。三、医患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或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后清、杨孝平、杨孝和、杨孝波、杨孝敬、杨孝勇、杨芝君与申请人衢州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10月9经衢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柳娟书 记 员 魏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