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冯晓峰、苏雪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冯晓峰,苏雪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473号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都市华庭。组织机构代码为78486643-4。负责人:莫东一,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峰。被告:苏雪仪。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被告冯晓峰、苏雪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