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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冯晓峰、苏雪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冯晓峰,苏雪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473号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都市华庭。组织机构代码为78486643-4。负责人:莫东一,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峰。被告:苏雪仪。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被告冯晓峰、苏雪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