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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徐金土与詹贵发、吴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土,詹贵发,吴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2697号原告:徐金土,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枪,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贵发(曾用名:占贵发),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水凤,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金土与被告詹贵发、吴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金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枪、被告吴水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贵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金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詹贵发、吴水凤共同偿还徐金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4月8日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4月19日的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詹贵发、吴水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詹贵发因缺欠资金,分别于2017年4月8日、2017年4月19日向徐金土借款100,000元、100,000元,其中2017年4月19日借款100,000元有约定月利率3%,并出具两张《借条》给徐金土收执。借款后,詹贵发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未���。因詹贵发与吴水凤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是发生在詹贵发与吴水凤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吴水凤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徐金土因需要资金向詹贵发、吴水凤催讨,詹贵发、吴水凤至今未偿还。詹贵发辩称,徐金土诉称詹贵发分别于2017年4月8日、2017年4月19日分别向其借款100,000元,完全没有事实。徐金土从来没有支付给詹贵发分文的借款,詹贵发自始至终也没有收到徐金土的分文借款。所谓200,000元借款实际是在今年四、五月间,徐金土伙同另案的徐金山、黄彬仁等人在安溪县城厢镇路英村现任支部书记及其子等人开设赌场公开聚众赌博期间,詹贵发误入歧途参与赌博,徐金土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所放的赌款均没有经过詹贵发的手,而是在赌博现场进行流转。两张借条上合计200,000元是詹贵发的现场赌债,因另案的徐金山也是赌博现场参与放高利贷的人,徐金土与徐金山对詹贵发赌输结欠的赌债形成借条后,才由其两人互为担保。事实上,詹贵发并不是真实向徐金土借款,对此,电话录音为证。徐金土所诉完全不实,詹贵发请求驳回徐金土对詹贵发的全部诉讼请求。吴水凤辩称,徐金土诉称詹贵发向其借款200,000元,与事实完全不符,詹贵发于2017年4月8日、2017年4月19日并没有向徐金土借款200,000元,而是詹贵发欠徐金土的赌债,詹贵发好赌成性且有疯狂不正当的艳遇。詹贵发自2014年开始,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不顾吴水凤及其亲人的劝告而越陷越深。从2016年初开始,詹贵发基本上不回家而在外与其他女性鬼混,并且,大肆向社会上不法人员在赌场放高利贷者借金进行赌博。据不完全了解,詹贵发欠下的赌债已达数百万元以上,由于詹贵��不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严重不和,于2017年5月22日正式离婚,离婚之前,于2017年5月19日,另案徐金山夫妻两人到吴水凤家中逼迫詹贵发偿还用于赌博的借款赌债。詹贵发所欠赌债百万元已经逃债在外,事后,吴水凤打电话给詹贵发,吴水凤才知道詹贵发自今年三月份以来,先后数次在城厢镇路英村村支部书记谢金练父子伙同徐金山、徐金土、黄彬仁、陈小燕等人聚众赌博及现场放高利贷给詹贵发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詹贵发为此欠下徐金山、徐金土、黄彬仁等人的赌债160多万元。5月31日下午,吴水凤要出售店面来偿还詹贵发的其他债务,徐金山等人公然要抢走房产证,吴水凤当场报警,5月31日晚上及之后,吴水凤对詹贵发参加徐金山、徐金土、黄彬仁等人聚众赌博以及这伙人在赌场放高利贷给詹贵发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多次写举报信和报案材料,向城厢派���所、安溪县公安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报案,请求查处,安溪县公安局已经对吴水凤的报案进行调查询问。事后,吴水凤从詹贵发丢弃在汽车内的手机查找通话情况,发现詹贵发与徐金山、徐金土在5月29日到6月4日间有多次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徐金山、徐金土、黄彬仁等人在谢金练的赌博现场向詹贵发放高利贷供詹贵发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吴水凤对徐金土借款给詹贵发赌博是完全不知情的,詹贵发赌场上结欠徐金土的赌债,没有用于其与吴水凤的夫妻共同生活。且赌债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吴水凤对该非法债务没有义务承担。詹贵发欠徐金土200,000元是赌债,吴水凤认为应依法驳回徐金土的全部诉讼请求。徐金土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徐金土身份证���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各一份,证明詹贵发向徐金土的借款200,000元是詹贵发与吴水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3.《借条》原件二份,证明詹贵发共向徐金土借款200,000元,由徐金山作担保人的事实。吴水凤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没有意见,证据3,没有办法确认真实性,是否是詹贵发出具的以及是否有真实收到,而且吴水凤均不知情。2017年4月8日和4月19日都是担保人徐金山担保的,他们可能是串通的,是赌资的结算。吴水凤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举报信复印件三份、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答���函》复印件、安溪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手机录音材料、光碟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吴水凤向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县人民检察院、县政法委等部门举报投诉其前夫詹贵发在2017年3月-5月间在城厢镇路英村谢金练等人开设的赌场参与徐金山、徐金土、徐金土、陈小燕等人进行赌博,徐金山、徐金土、黄彬仁、陈小燕还在赌博现场向詹贵发放高利贷借给詹贵发赌资供詹贵发进行赌博,徐金山、徐金土、黄彬仁等人借给詹贵发的现场赌款,款项没有经过詹贵发之手,而是赌场流转。詹贵发向徐金山等人借款赌博,属于非法债务,吴水凤依法不能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等事实。2.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水凤与詹贵发于2017年5月22日离婚的事实。徐金土对上述证���质证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吴水凤只是怀疑,不能证明是非法债务和赌债,录音资料,电话联系,没有谈到本案的200,000元,不能证明和200,000元有直接的联系,录音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詹贵发与吴水凤离婚是在本债务形成之后才离婚的,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詹贵发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徐金土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吴水凤提供的证据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明力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对吴水凤提供的证据1,其真实性经审查予以认定,但其证明该债务为非法债务应以公安机关确定的事实为依据,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本院依职权调取詹贵发的���籍证明复印件一份予核实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7年4月8日,詹贵发向徐金土借款1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徐金山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当日,由詹贵发、徐金山签名出具一张《借条》给徐金土收执。2017年4月19日,詹贵发向徐金山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徐金山愿意为詹贵发向徐金土借款1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当日,由詹贵发、徐金山签名出具一张《借条》给徐金土收执,该《借条》载明“本人确认签名时已收到上述借款现金(¥:100,000)”。借款后,经徐金土催讨,詹贵发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徐金土于2017年6月1日诉至本院。��院认为,詹贵发出具两张《借条》给徐金土收执,双方设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徐金土催讨后,詹贵发作为借款方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民事责任。徐金土主张詹贵发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按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詹贵发、吴水凤辩称该借款系赌博欠下的非法债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由詹贵发、吴水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徐金土与詹贵发的通话录音,可以认定詹贵发举债并无夫妻合意,且徐金土也清楚詹贵发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上述债务认定为詹贵发个人债务,应由詹贵发个人承担偿还,徐金土主张吴水凤与詹贵发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詹贵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贵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金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另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徐金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詹贵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进水人民陪审员  林和良人民陪审员  翁雪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凤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