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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6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爽与孟保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孟保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6716号原告:李爽,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孟保梅,女,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李爽与被告孟保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爽负担。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