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宏亮、肖小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宏亮,肖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鲁山县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xxxxF。法定代表人:王运长,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远洋,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萍,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宏亮,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4104231978081xxxx被执行人:肖小志,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4104231956011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宏亮、肖小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23民初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中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