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建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残联汽车修理厂柳林分厂、被上诉人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建,延安市宝塔区残联汽车修理厂柳林分厂,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残联汽车修理厂柳林分厂,住所地:宝塔区柳林镇。负责人:葛守强,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娟,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延家岔村。法定代表人:郝宏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曹建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残联汽车修理厂柳林分厂、被上诉人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宝塔区残联汽车修理厂给上诉人交付的车辆维修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关于双方约定的修理价款是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款还是保险公司最终理赔的价款,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1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俞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