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宋国权申请执行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权,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权,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人,现住瓮安县雍阳镇。被执行人段莉,女,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人,住瓮安县雍阳镇。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段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国权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因被执行人段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国权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段莉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分公司职工,其在该单位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1800.00元,其中本院(2017)黔2725执恢20号案件已扣取1000.00元,时间从2017年9月起至2025年2月止,现段莉实领工资为8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莉与申请执行人宋国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每月从其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分公司的工资收入中扣取1000.00元用以清偿该案债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取被执行人段莉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分公司的工资收入中的1000.00元用以清偿本案债务(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8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宋国权垫交的执行费500.00元,共计42700.00元);二、扣取期限为43个月(从2025年3月至2028年8月,每月扣取其工资收入1000.00元,2028年9月扣取700.00元);三、终结本案的执行,上述款项扣取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四、如在执行扣取工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案中的案款件无法扣取,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承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