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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建宏、祝德丹等与祝德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宏,祝德丹,祝德康,项彩贞,祝小宝,刘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782号原告:王建宏,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武夷山市。原告:祝德丹,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昕、陈泽山,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德康,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夷山市。被告:项彩贞,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南(系祝德康、项彩贞之子),男,住武夷山市。被告:祝小宝,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武夷山市。被告:刘江红,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祝德丹、王建宏与被告祝德康、项彩贞、祝小宝、刘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祝德丹、王建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江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祝德丹、王建宏申请撤回对刘江红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德丹、王建宏撤回对刘江红的起诉。审判员  虞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