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鲁明太诉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太,罗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91号原告:鲁明太,男,汉族,1944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罗婷,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明太诉被告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明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明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明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鲁明太负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