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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鲁明太诉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太,罗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91号原告:鲁明太,男,汉族,1944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罗婷,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明太诉被告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明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明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明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鲁明太负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