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3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王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835号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被告:王耕,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芃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