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德军、吴生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军,吴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吴生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德军与被执行人吴生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款为3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2014)浦民初字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浦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浦民初字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詹先分审判员 季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