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4374号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茂泽,男,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赵利,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雨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