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7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秦金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秦金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清,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钊强,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金烨,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秦金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46387.03元、分期手续费1092元及至2016年11月27日的利息3654.25元、滞纳金2358.46元,及以46387.03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06元、财产保全费608.0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秦金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陈荣发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