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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35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597号之二原告:宋某1,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诉讼代理人:胡敏琴,女,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2(又名宋兴江),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48元,共计2273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审 判 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 珊 珊书 记 员 令狐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