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超 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快递员,捕前住徐水区户木乡安庄村。2013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建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冀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品、耿建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刘建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超因怀疑工作中受到同事的孤立与排挤,而心存怨恨并起杀人报复之念。2016年9月9日,其携刀上班伺机报复。当日10时许,在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库房内,被告人王超趁同事张金胜不备持刀刺张金胜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张金胜死亡,并将同事贾宝峰、陈美荣扎致轻伤二级,为抗拒抓捕将巡特警队员孟康扎致重伤二级。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庭质证确认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超因怀疑工作中受到同事的孤立与排挤而心生报复之念,事先准备作案凶器,持刀刺同事张金胜十余刀致张金胜当场死亡,并致同事贾宝峰、陈美荣轻伤;为抗拒抓捕,持刀刺中巡特警队员孟康致孟康重伤。被告人王超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王超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超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王超上诉提出:其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同事排挤,产生很深的矛盾,导致杀人,本案属事出有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辩护人意见:应当对上诉人王超定故意伤害罪,其没有杀人的故意;王超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申请对其做精神病鉴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超因怀疑受到同事排挤而怨恨报复,于2016年9月9日持刀刺死其同事张金胜,刺伤贾宝峰、陈美荣,并刺伤巡特警队员孟康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超供述,其在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做快递员。2016年9月9日8时许,其从家里出来的时候身上带了一把刀子去上班,打算今天谁再欺负其,其就弄死谁。其十点左右到单位,把刀子放在送快递的三轮车座子下。其在中通快递仓库干活的时候,突然想起来和同事张金胜有矛盾,张金胜总是挑拨其和同事之间的关系。其越想越气,从三轮车座子下拿出刀子冲着张金胜就扎,先扎了他肚子一刀,接着扎了他脖子上一刀、胸口一刀,然后就往他身上乱扎。其拿刀子准备继续扎张金胜,旁边同事贾宝峰过来拉架,结果刀子扎在了贾宝峰的肚子上。一个叫荣荣的女同事也过来劝架,其在推开她的时候,手上的刀子把荣荣身上也划伤了。其还想拿刀扎同事魏波,结果让他跑了没追上。过了三五分钟,仓库里面就进来了好几个身穿黑色警服、手拿盾牌和警棍的警察,警察让其放下武器,其就拿着刀冲着一个手拿盾牌的警察扎过去,第一刀扎在警察身上,具体部位不清楚,警察倒地后其又冲他扎了一刀,然后其就被旁边的警察制服并戴上了手铐。其扎人的刀子是一把二十公分长、两公分宽、木把单刃的剔骨刀,是几年前从地摊上买的。扎人后,刀子扔在了现场。在平时工作中,同事张金胜、贾宝峰、魏波总是欺负、为难其,其扎他们就是想出气,想报复他们。其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案发后,其把自己的手机摔坏了,其没有拨打报警电话。2.被害人贾宝峰陈述,其在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做快递员。2016年9月9日9点30分许,其正在公司仓库装车,听见同事张金胜说了一句“你别闹了”,其扭头看见张金胜和同事王超在一起推搡,王超把张金胜推倒在地,手里拿个东西往张金胜腹部捅了几下。其见张金胜腹部衣服上有血,就去拉王超,王超便往其腹部扎了一下。这时,其才发现王超手里拿的是一把刀。张金胜往外逃跑被绊倒后,王超拿刀追过去又往张金胜前胸扎了一刀。其在门口的时候,见同事陈美荣肩膀上也有血。王超扎人用的是一把木柄不锈钢水果刀,二十公分长、两公分宽。3.被害人陈美荣陈述,其在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做快递员。2016年9月9日10时许,其在公司仓库见同事张金胜在往门口跑的时候绊倒在地,同事王超追上去骑在张金胜身上打,其上去拉架,王超用手一挥,其就觉得左胳膊和前胸疼。这时,其才发现王超手里拿着一把刀。接着,王超拿刀往张金胜前胸扎了一刀。后来,其让同事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王超扎人用的是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刀子。同事贾宝峰也受伤流血了。4.被害人孟康陈述,其系徐水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2016年9月9日10时许,其巡逻中接到指令,称汽车南站附近中通快递院内有人持刀伤人,其驾车赶到现场,发现有一男子手持尖刀,其与其他特警队员命令该男子放下刀,但该男子疯了一样冲向特警,其用盾牌阻挡,还是被该男子持刀扎中倒地。后来,其苏醒后已被送到医院治疗。5.证人白彩宾证言,其系徐水区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9月9日9时许,其巡逻中接到指令赶到中通快递院内,见一妇女受伤流血。其了解情况后先呼叫附近特警队员,又用手机1358237****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其指挥孟康、朱磊等特警队员穿好装备,命令大棚内一长发持刀男子放下刀,该男子不听劝阻持刀冲向封锁门口的特警队员,孟康持盾牌在该男子前面阻挡,被该男子扎中肋部,孟康倒地,该男子又扎中孟康背部两刀。后来,该男子被其他特警队员制服。6.证人朱磊证言,其系徐水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案发时,长发男子拒不听从劝阻,持刀扎中同事孟康胸、腹部两刀。7.证人赵俊宇、隰佳存、朱硕、田艳彬证言均证实,案发时,长发男子持刀扎中倒地的同事孟康后被制服。8.证人张轲证言,其在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做快递员。2016年9月9日9时许,同事王超和张金胜在仓库拉扯在一起,王超将张金胜摔倒在地,并持刀连续扎张金胜多下。同事贾宝峰和陈美荣也被王超扎伤。其用手机1517537****打了报警电话。其平时没看出王超和张金胜有矛盾。9.证人岳金凤证言,其系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9月9日9时许,其在公司见王超持刀扎已倒地的张金胜,还持刀追同事魏波,其就用手机1580312****打了报警电话。后其知道张金胜死了,员工贾宝峰、陈美荣也被王超扎伤了。10.证人魏波证言,其在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做快递员。2016年9月9日10时许,其在公司见同事王超骑在张金胜身上打张金胜,张金胜起身跑时被绊倒在地,王超持刀追上前去,扎中张金胜胸、颈部各一刀,同事陈美荣被王超持刀划伤肩部和胸部。其想打电话报警,被王超持刀追赶。王超所持刀长二三十公分、单刃。平时,王超和张金胜、贾宝峰关系还可以,但王超性格内向、不善与人沟通,总认为同事在工作中排挤他。11.证人吴爱清证言,其在徐水区中通快递公司上班。2016年9月9日10时许,其在前台值班,听人说同事王超把张金胜扎了,就用公司电话711****打了报警电话。王超和张金胜平时关系挺好,但王超不善于和别人沟通,容易和人起冲突。12.证人王征、张俊娜证言,二人均系徐水区华一医院急诊科医师,证实案发当日接急诊到现场,经检查发现一男子身上多处伤口,人已死亡。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徐水区安肃镇107国道西中通快递徐水分公司院内,东隔107国道为保运集团加油站。院内南部为国良汽修,国良汽修北为中通快递仓库,仓库内东南角为彩钢板房。现场提取仓库外面南侧地面血迹1部、仓库东侧门口外地面血迹1部、仓库东侧地面棕色木把匕首(侧面可见奇峰308字样,刀把及刀刃上可见血迹附着)1把、仓库内东侧电动三轮车西侧地面血迹1部、仓库内东侧由南向北第二辆电动三轮车车厢血迹1部、彩钢房西侧血迹1部、彩钢房北侧地面血迹1部、彩钢房北侧地面血泊1部、仓库内地面黑色布鞋1双、仓库内粉色布袋1个、仓库内地面VIVO手机1部、仓库内地面硅胶手机后壳1部、彩钢房西侧地面chuangya手机、手机外壳、手机电池各1部。14.被告人王超对现场指认笔录记载,案发后,经王超指认,确认徐水区汽车南站对面中通快递公司院内即为其行凶地点,确认现场单刃刀即为其作案所用凶器,现场VIVO手机和硅胶手机后壳、chuangya手机和手机外壳及手机电池均为其所用,现场布鞋为张金胜所用,现场粉色布袋为其装刀子所用。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相等记载,案发后,侦查人员调取中通快递院内监控录相1部,该录相中(编号光盘2,监控点1,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1小时34分)显示:2016年9月9日11时32分至33分间,王超左手拿粉色布袋绕到张金胜身后,扔掉布袋,右手持刀扎张金胜上身数刀,张金胜双脚布鞋掉地,张金胜后退,王超追赶;该录相中(编号光盘1,监控点2,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1小时34分)显示:2016年9月9日11时33分至36分间,王超持刀追赶张金胜,陈美荣上前阻拦,张金胜倒地,王超持刀分别刺中张金胜颈部、上半身数刀,王超摔手机;该录相中(编号光盘3,监控点7,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1小时34分)显示:2016年9月9日11时46分至50分间,孟康受伤倒地被抬上救护车。16.徐水华一医院院前死亡病历记载,2016年9月9日10时15分,张金胜经初步诊断,因失血性休克死亡。1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记载,检验对象张金胜,男性。检验中提取尸体心血、胃内容物、十指指纹备检。论证:根据死者张金胜胃内容及心血中均未检出对硫磷、甲胺磷、甲拌磷、乐果、氧化乐果、毒鼠强、安定、舒乐安定成分,分析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根据张金胜尸体检验,全身多处开放创口,创口深达胸腔,心包破裂,右心房贯通伤,左肺贯通伤,右肺创口,双侧胸腔大量积血,尸斑浅淡,口唇苍白,脾脏皱缩,分析符合心、肺破裂死亡;根据张金胜体表创口形态特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分析致伤工具符合锐器。鉴定意见:张金胜符合心、肺破裂死亡。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记载,贾宝峰单个贯通创口长度12.5cm,评定为轻伤二级;陈美荣体表瘢痕长度累计达36.0cm,评定为轻伤二级;孟康膈肌破裂修补术后,脾脏破裂切除术后,左肾脏破裂切除术后,评定为重伤二级。19.提取经过记载,案发后,侦查人员抓获王超,发现其所穿黑色T恤、黑色裤子上有可疑血迹,随对上述血迹进行提取,并对王超血样进行提取并制成血卡。20.保公物鉴法物字〔2016〕45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记载,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检的仓库东侧电动三轮车西侧地面血迹、粉色布袋上血迹、仓库内东侧由南向北第二辆电三轮车车厢血迹、彩钢房北侧血迹、彩钢房北侧血泊、张金胜左、右手指甲上血迹与张金胜心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8.78×1017;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所检的仓库东侧门外地面血迹、彩钢房西侧VIVO手机上血迹、彩钢房西侧地面硅胶手机壳上血迹、彩钢房西侧黑色手机后壳上血迹、彩钢房西侧黑红相间色chuangya手机上血迹、王超黑色T恤上血迹、王超黑色裤子上血迹与王超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91×1017;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检的仓库外南侧地面血迹与单刃刀刀尖处血迹在D8S1179等十五个基因座上STR分型相同;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单刃刀刀刃处血迹的STR分型包含张金胜心血的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单刃刀刀刃处血迹的STR分型包含仓库外南侧地面血迹、单刃刀刀尖处血迹所留男子的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单刃刀刀柄处血迹的STR分型包含王超的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单刃刀刀柄处血迹的STR分型包含张金胜心血的STR分型。21.提取说明记载,案发后,侦查人员提取孟康口腔拭子、贾宝峰血、陈美荣血、王超左前臂血迹1部、王超左手血迹备检。22.保公物鉴法物字〔2016〕51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记载,经与保公物鉴法物字〔2016〕45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对比,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仓库外南侧地面血迹、单刃刀刀尖处血迹与孟康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1018;彩钢房西侧地面血迹与陈美荣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17×1018;王超左前臂血迹与王超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91×1017;王超左手血迹与张金胜心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8.78×1017。23.证人刘举证言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提取其血样备检。24.保公物鉴法物字〔2017〕41号法庭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记载,经与保公物鉴法物字〔2016〕45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对比,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刘举和张金胜存在单亲遗传关系。25.证人王新光证言证实,其子王超平时性格较孤僻、不爱说话,其家族没有精神病史。26.证人郭敬、郭喜全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其与被告人王超系同村同学,王超平时不爱说话,性格孤僻。27.保定市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到案经过记载,2016年9月9日9时59分许,手机1517537****向110报警称中通快递公司院内有人持刀伤人。随后,电话711****、1580312****、1358237****相继报警。徐水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安肃中队接110指令,派员赶赴汽车南站对面中通快递公司院内,发现现场有人受伤倒地,现场有大量血迹。犯罪嫌疑人王超持刀拒捕,后被抓获归案。28.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手续记载,被告人王超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29.被害人张金胜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死亡注销证明、被告人王超户籍证明,证实王超与张金胜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超上诉所提因其受到同事排挤产生矛盾导致杀人的理由,经查,王超同事魏波等证言证实,被害人张金胜和王超并无矛盾,亦无证据证实案发前有同事欺负、排挤王超的事实存在,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超上诉所提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理由,经查,王超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亦有悔意,但王超捅刺张金胜要害部位数刀致其死亡,又伤及他人,后抗拒抓捕致特警队员重伤,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虽认罪悔罪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申请对王超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意见,经查,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王超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刀子,在趁被害人张金胜毫无防备之时,持刀捅刺张要害部位数刀,张后退倒地后,王超追上再次对其捅刺,并威胁上前劝阻的其他人,无精神病人特征;王超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思路清楚,表达自然,对其作案动机、经过等情节叙述完整且前后一致,无异常行为;另,王超及其辩护人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证实王超家族成员患有精神病的病史资料,或者王超本人有关精神病的就医记录,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应当对王超定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现场目击证人及监控录像证实,王超趁张金胜不备之时持刀捅刺张要害部位数刀,张后退倒地后,王超追上再次对其捅刺,致张金胜心、肺破裂死亡,王超杀人故意明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超持刀扎刺被害人张金胜要害部位,又伤及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王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均特别严重,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王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判长 邢 朔审判员 宋新华审判员 陈国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