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淮北天韵祥商贸有限公司与钟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天韵祥商贸有限公司,钟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5082号原告:淮北天韵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秦士武。被告:钟坚,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淮北天韵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本院立案以后,因原告没有交诉讼费,经法院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