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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郑学武、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武,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郑学武,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伟,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现关押于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学武与被执行人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郑学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林伟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诉讼费12200元和执行费2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郑学武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林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友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