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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郑国清、郑文辉、郑凤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郑国清,郑文辉,郑凤烟,黄梅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5383803Y。负责人黄红日,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梦文,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执行人郑国清,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文辉,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凤烟,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梅烟,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国清、郑文辉、郑凤烟、黄梅烟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在秀屿辖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3执473号执行案件指定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熹审判员 林金标审判员 陈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