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6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阳作元诉被告刘永章、彭小琼、何达、四川路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作元,刘永章,彭小琼,何达,四川路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948号原告:阳作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宦中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章,被告:彭小琼,被告:何达,被告:四川路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作元与被告刘永章、彭小琼、何达、四川路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作元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阳作元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作元撤回对被告刘永章、彭小琼、何达、四川路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阳作元负担。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