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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俞旭超与董哲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旭超,董哲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3782号原告:俞旭超,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董哲洲,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旭超与被告董哲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利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旭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旭超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旭超撤诉。审 判 员 马利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励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