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俞旭超与董哲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旭超,董哲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3782号原告:俞旭超,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董哲洲,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旭超与被告董哲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利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旭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旭超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旭超撤诉。审 判 员 马利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励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