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冬来与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冬来,王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006号原告:尹冬来,男。被告:王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冬来诉被告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冬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冬来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尹冬来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