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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冬来与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冬来,王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006号原告:尹冬来,男。被告:王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冬来诉被告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冬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冬来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尹冬来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