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张曦与王永辉等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辉,王永亮,王秀兰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监5号原审原告:王永辉,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无线电十四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永亮,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有机化工厂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秀兰,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金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审原告王永辉与原审被告王永亮、王秀兰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鲁0102民初7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美丽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于骐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