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505号原告河南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敏,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健,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河南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彦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