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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国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公司、孙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公司,孙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3民初1466号原告:高国强,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满族,系盐池县农牧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盐州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振军,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沁园小区3-4-502室。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建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国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公司、孙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高国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高国强负担。审判长李银颜审判员黄倩倩代理审判员汪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