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彩英与延文波、延文成、马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英,延文波,延文成,马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彩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延文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延文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万发,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张彩英与延文波、延文成、马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延文波、延文成、马万发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艳飞履行如下义务:向张彩英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元,执行费165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延文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款项待冻结期限届满前进行扣划,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