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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雷尧臣与冯兴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尧臣,冯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裁���书(2017)甘1091民初436号原告:雷尧臣,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冯兴华,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雷尧臣与被告冯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9月6日,雷尧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尧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雷尧臣负担。审 判 长  李新强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