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满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森,刘满意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1855号自诉人吕传森,又名吕占良,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被告人刘满意,女,1970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自诉人吕传森以被告人刘满意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吕传森、被告人刘满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吕传森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刘满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满意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刘满意支付自诉人吕传森人民币34395.47元。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刘满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刘满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人刘满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刘满意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搜查刘满意住所,搜查出现金人民币1270元。刘满意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1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2、2017年9月29日,自诉人吕传森以被告人刘满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29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吕传森提起刑事自诉。3、到案后,被告人刘满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诉讼中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满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审查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执行申请书、控告书、沁阳市公安局的答复、(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身份证、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搜查令、搜查笔录、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履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满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吕传森诉被告人刘满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刘满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满意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刘满意已缴纳的罚款予以折抵罚金。根据刘满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满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