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10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西侧停车位,为窃取车内财物,用石块将被害人胡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浙A6XX**”的轿车左后侧车窗砸碎,经翻检未能在车内窃得财物。2、2017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本区石化街道临潮一村XXX号南侧约20米处,为窃取车内财物,用石块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沪C5XX**”的轿车右后侧车窗砸碎,经翻检未能在车内窃得财物。3、2017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本区石化街道卫清东路XXX号山鑫联城2号门东侧停车场,为窃取车内财物,用石块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沪FMXX**”的出租车左后侧车窗砸碎,并从车内窃得人民币280元。4、2017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本区石化街道梅州新村XXX号北侧隆平路,为窃取车内财物,用石块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A3C182”的轿车的右后侧车窗砸碎,并从车内窃得索尼牌A5100型数码相机一部(未予鉴定)及现金人民币30余元,后被告人李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相机予以销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服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服刑期间,被告人李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附相关照片、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证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部分予以扣除。)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阿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