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刘照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刘照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5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08691192X。负责人:邹光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红波,男,1965年05月22日出���,住重庆市武隆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牛珍珍,女,1987年06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照奎,男,1964年10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被告刘照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交纳1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负担。审判员 左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