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03号。法定代表人叶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天信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宋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投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