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雪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雪梅,女,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6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0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公诉刑诉(2017)第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雪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赵雪梅进入董某1家中,先后用菜刀、火夹子撬开了柜子的抽屉并盗走4000元现金,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认为被告人赵雪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雪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赵雪梅进入董某1家中,先后用菜刀、火夹子撬开了柜子的抽屉并盗走4000元现金,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赵雪梅到案过程。2、被告人赵雪梅的供述,证实大概半年前,其和董某1通过微信聊天互相认识,聊了大概一两个月,就互相见了面,后来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3月份其就住到了董某1家,和董某1与董某1的儿子生活在一起。后来我总感觉董某1挣钱少,供不上其的花销,就和董某1分手了。2017年5月初董某1就让其搬出了他家,但当时董某1家的钥匙还在其这。其和董某1分手后就回刁窝镇塔照村的老家住了,直到6月中旬的时候,其手头没钱了,想弄点钱花,于是其偷偷的去了董某1家,进到西屋厨房里,先用菜刀撬厨房柜子的抽屉(厨房柜子从东往西数第一个抽屉),没有撬开,又用夹煤的火筷子撬开抽屉,把里面的钱拿走了,从厨房出来的时候看到董某1的儿子,董某1的儿子问其:“干什么呢?”其说:“没干什么”。说完其就走了。其偷了大概4000元钱,都是百元面值的,吃饭住宿把偷来的钱零花了。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雪梅辨认出其盗窃时撬开柜子用的菜刀、撬抽屉用的火夹子及董某1家盗窃的具体地点。4、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实其来刑警队报案,其家里被盗了。2017年6月8号,其把家里4000元现金放在了厨房柜子的抽屉,一直到2017年6月18日这段时间钱一直放在抽屉里没有动过,直到今天(2017年6月18日)下班回家,去厨房的时候发现放钱的抽屉有被动过的痕迹,其打开看了看,发现钱被盗了。被盗了4000元整,都是百元面值。2017年6月23日其来刑警队反映一些的情况,听儿子董某2说,其家被盗的当天,其以前的一个女朋友赵雪梅去其家了,怀疑钱是被她偷的。其和赵雪梅通过微信认识的,确定了恋爱关系,直到2017年3月初,其就把赵雪梅领到家里和其还有儿子董某2一起居住,到了2017年4月份,其发现赵雪梅手脚不干净,有偷钱的习惯,并且被其抓住了两次,赵雪梅也承认了。大概2017年5月初,其和赵雪梅分手并让赵雪梅搬出其家,但是其家的钥匙忘了跟赵雪梅要了,赵雪梅一直有其家的钥匙。因为其儿子董某2说当时看到赵雪梅到了其家里面,在厨房用菜刀撬柜子拿着了钱,把董某2吓着了,当天儿子没敢跟其说,到了18日其下班的时候才敢跟其说。5、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赵雪梅在2107年6月17日晚上8点来过其家。当时其在看电视,赵雪梅进来也没搭理其,直接进了厨房,一会儿就听见厨房里面有响声,其以为其养的兔子在吃东西,就没进厨房。大概过了一个小时,赵雪梅从厨房里面出来,出来后就直接走了,还冲其笑。赵雪梅笑的样子比较怪,其当时有点害怕就没有跟其爸说,第二天才跟其爸爸说。赵雪梅从其家出去后,其进过厨房,其记得赵雪梅来其家之前,厨房的柜子第一个抽屉上有锁,但赵雪梅从其家走后,第二天其到厨房发现抽屉上的锁没有了,抽屉的锁垫半开着没有合上。6、辨认笔录,证实董某1辨认出赵雪梅的真实身份;董某2辨认出2017年6月17日盗窃董某1家的犯罪嫌疑人(赵雪梅)。7、涿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赵雪梅持有的三把铁制钥匙被扣押。8、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证实盗窃现场情况。9、涿州市公安局松林店刑警队证明、社会危害性证明、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赵雪梅的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雪梅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雪梅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雪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二、责令被告人赵雪梅将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被害人董猛。(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雪梅的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周 雷审判员 柴秋瑾审判员 裴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