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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业俊、许娟与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业俊,许娟,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5937号原告:崔业俊,男,194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原告:许娟,女,194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龙(系两原告之子),住东台市富安镇。被告:万华,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民,住海安县墩头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537858,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主要负责人:卢勇其,该单位经理。原告崔业俊、许娟与被告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崔业俊、许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业俊、许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俊、许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崔业俊、许娟负担。审判员 丁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