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郝剑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郝剑鸿,牟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负责人陈彦,行长。被执行人郝剑鸿。被执行人牟宝凤。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郝剑鸿、牟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