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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慈溪某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慈溪某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某某,慈溪市某丙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699号原告(执行案外人):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民,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军飞,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第三人(被执行人):慈溪某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第三人(被执行人):慈溪某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第三人(被执行人):华某某。第三人(被执行人):慈溪市某丙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泱泱,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浙江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慈溪市某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慈溪某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某某、慈溪市某丙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16元,减半收取计12908元,由苗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人民陪审员  童夏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