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1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薛某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薛某,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薛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194007534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2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